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
发布时间:2016-03-01 09:32:08 发布人:wzgl

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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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  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,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,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、答案,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、非法生产、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,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。但是,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,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。

 

第九条  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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